陈水扁夫妇涉嫌「洗钱罪」历经长达十六年的司法程序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驳回检方上诉,全案免诉确定。这样的判决除了是被社会舆论批评为「办蓝不办绿」、「放纵陈水扁贪腐」之外,也被认为是赖清德迫于「独派」及「扁迷」的压力,要为特赦陈水扁进行铺垫。

该案源于二零零四年的「陈敏熏买官案」。检方指控,陈水扁与妻子吴淑珍收受了陈敏熏一千万元新台币的贿款,并运用职权协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长的职位。为了隐匿这笔犯罪所得,陈水扁夫妇透过人头账户转存、定存等方式处理资金,因此被检方依违反《洗钱防制法》另行起诉。

      该案的洗钱部分于二零一五年起诉,但因陈水扁的健康因素,法院在审理初期就裁定停止审判,导致案件长期停摆。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依修正前的《刑法》与《洗钱防制法》,本案的追诉权时效为十年。在加计了因疾病停止审判的期间,以及检方和法院行使追诉权的期间后,整体计算已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共计约十六年十个月),因此追诉权时效已消灭。但检方对此不服并多次上诉,认为时效计算有误或程序不妥,案件曾一度被「高等法院」撤销并发回更审。不过,经过更审及后续的上诉审理,各级法院最终均维持「时效已完成」的见解,直到二零二六年五月「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全案免诉定谳。

      然而,在法律概念上,「免诉」和「无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简单来说,法院判决陈水扁「免诉」,并不是认定他没有做这件事,而是因为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追诉时效),法院不再对他进行审判和处罚。而「无罪」则是实体清白,没有犯罪,经过法院实质审理后,认定证据不足或根本没有犯罪事实。

因此,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陈水扁夫妇收受贿款并洗钱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但由于案件审理过程长达十六年(中间因陈水扁健康因素多次停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权时效」。因而法院判决免诉,意味着司法机关放弃了追诉的权力,但这并不代表否定了他的犯罪事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免诉」裁决仅针对洗钱罪的独立起诉部分。关于收受贿赂的贪污罪部分,陈水扁和吴淑珍早已被法院认定有罪,并分别被判刑八年定谳(确定)。也就是说,在核心的贪腐事实上,他早已被法律认定为「有罪」。

       陈水扁此前涉及的「公务机要费案」也曾获得免诉判决。那是因为「立法院」修法,将二零零六年底前的相关费用除罪化。

       免诉判决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它往往会付出沉重的公信力代价。它向社会传递出一种无奈且危险的信号:即使犯罪事实确凿,司法体系也可能因为自身的效率问题或程序限制,而无法给予应有的惩罚,从而形成「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这不仅让受害者和社会大众感到失望,也对法治社会的根基构成了深层次的挑战。

实际上,该项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部分政治人物及网民批评,这样的判决开了一个不良先例,「原来拖过去就可以没事」,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伤害。更有舆论批评,原来「法院是民进党开的」,因而「办蓝不办绿」,对蓝营涉案者的案件「急急如律令」地办理并重判,对绿营涉案者尤其是陈水扁的案件,则是「拖得就拖」,或是轻判。

尽管陈水扁在「陈敏熏买官案」中的洗钱部分已获免诉确定,但他名下仍有「隐匿机密案」(台北地院)、「教唆伪证案」(台湾「高等法院」)、「二次金改案」(台湾「高等法院」)等三起案件处于「停审」状态,尚未审结。这些案件之所以长期停滞,主要是因为法院裁定其因健康因素「停止审判」。

而参考陈水扁已「逃过」的「陈敏熏买官案」的追诉时效,法院最终认定的追诉权时效大约是十六年十个月,这个时长包含了法定的十年基础追诉期+扣除因病停审的期间(约二年六个月)+检方和法院实际行使侦查、审判权的时间,陈水扁目前剩余的三起「停审」案件,均是在二零一三年底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之间被裁定停止审判的,这些案件与「陈敏熏洗钱案」(二零一五年五月停审)的时间点非常接近。因此,如果按照类似的时效计算逻辑,上述三案距离「追诉时效届满」可能也只剩下几个月到一两年的时间,最终可能也将会被法院裁定「免于起诉」。

      这就将为赖清德宣布对陈水扁实行「特赦」提供必要的条件。实际上,此前蔡英文拒绝民进党人「特赦陈水扁」的要求,除了是蔡英文本人只是同情陈水扁的「司法待遇」,却不认同陈水扁的贪贿行为之外,还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因为按照《赦免法》规定,特赦必须是针对已判决定谳的案件实施,对于仍在审理中的案件不能干涉。而陈水扁被控十多起贪污案,至今只有龙潭洗钱案等四个案件三审定谳确定有罪,还有案件仍在审理中。但问题是陈水扁正保外就医,按规定如果被告患有重病(这是获批准保外就医的最基本依据),法院不得开庭审讯。因此,除非陈水扁返回监狱服刑,法院才具有条件开庭审讯,他申请保外就医,其实是「弄巧成拙」。

但如果陈水扁余下未审之案均像「陈敏熏买官案」那样,以过了追诉时效为由宣布免于起诉,那么,赖清德就可执行《赦免法》,对陈水扁已经被判决定谳的案件实行「特赦」。虽然特赦只是免其刑,并没有免其罪,因而贪污罪名仍然背在身上,按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凡犯贪污罪者不得参加政治公职选举,等于被判处「政治死刑」,但毕竟不用继续服刑,恢复自由身。

赖清德此前曾经多次公开主张特赦陈水扁,以至在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期间,为了争取「独派」和「扁迷」的选票,曾表达过对特赦陈水扁的支持。不过,这一主张在他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却面临着巨大的民意压力、法律障碍以及复杂的政治现实,因而对这一议题变得极为谨慎,至今没有实质碰触或推动特赦陈水扁。当然,其中也含有陈水扁名下仍有多个案件因「保外就医」处于停审状态,而《赦免法》则规定未判决确定的案件根本无法适用特赦的因素。

根据《美丽岛电子报》二零二六年五月发布的国政民调,赖清德的民调与其上任时相比,全面急跌,尤其是在南部的传统票仓信任度呈现断崖式崩跌。这对他在「二零二八」争取连任极为不利。因此,赖清德为了挽回南部传统票仓尤其是「独派」和「扁迷」的支持度,可能会指使司法机关参考「陈敏熏买官洗钱案」,以陈水扁余下各案均已过了「追诉期」而宣布免于起诉,这样就可依据《赦免法》,宣布对陈水扁已经判决定谳的案件实施「特赦」,以兑现自己的政治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