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一份工程款判决的十二年轮回——一位退伍军人的诉讼之路与程序追问

近日,本平台收到河北省唐山市退伍军人陈生慧先生的实名投诉材料。作为一名实际施工人,陈生慧自2015年起就工程款问题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本已获得三级法院支持的胜诉判决。然而,因同一工程又出现新的诉讼,导致多份判决并存,其原本胜诉的判决竟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十二年的诉讼长跑,换来的不是工程款的兑现,而是程序的反复“归零”。现将陈生慧反映的核心事实与质疑整理如下,恳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核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一、事件背景:一份工程款判决的十二年历程

据陈生慧陈述,2012年,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码头一期工程辅建区(三标段)部分施工任务。工程于2014年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工程款支付却迟迟未能到位。

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陈生慧于2015年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审查,三级法院均支持了陈生慧的主要诉求,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6260085.85元,判令相关方支付了欠付工程款3440672.14元。这本应是一个正义得到伸张的结局。

然而,围绕同一工程,又出现了新的诉讼和司法鉴定,形成另一份生效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仅为8742166.96元。两份生效判决对同一工程总价款的认定竟然相差751万元!这是对同一事实的截然不同认定,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冲击。

2023年,陈生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后一份判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民撤2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求,撤销了后诉判决。该判决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民终12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以为至此尘埃落定,然而——2024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民再119号之一民事裁定,撤销了前一份生效判决(即陈生慧胜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围绕同一工程的多份判决,经过多轮诉讼程序,最终回到一审重审阶段。十二年诉讼,一切仿佛回到原点。

二、当事人提出的核心质疑:程序正义何在?

根据陈生慧提交的陈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存在以下严重程序问题,必须予以彻查:

【质疑一】同一工程,为何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法院系统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徇私枉法”的乱象?

201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唐钢物流的再审申请,确认第一轮判决生效。然而,2020年,同一法院系统却受理了唐钢物流就同一工程提起的新诉讼,并作出与生效判决数额相差751万元的相反认定。

必须追问:

针对同一工程事实,法院系统内部是否存在有效的生效判决冲突解决机制?“一事不再理”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本案中为何被公然无视?法院为何允许同一事实被反复诉讼,导致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程序泥潭?

【质疑二】后诉案件为何将实际施工人排除在诉讼之外?这是否是故意“暗箱操作”?

陈生慧反映,在(2020)冀0209民初6号案件中,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前案原告、工程款直接利害关系人,竟未被列为当事人,亦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直至检察机关抗诉后才知晓该判决的存在。

必须追问:

对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法院在立案及审理阶段是否负有依职权审查并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本案是否存在恶意规避当事人、故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这种“背对背”判决,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何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质疑三】再审程序是在纠错,还是在“推倒重来”?为何胜诉判决可以被随意“清零”?

2024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第二轮判决已被撤销、第一轮判决已获上级法院维持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将第一轮判决发回重审。陈生慧认为,该裁定未充分说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也未回应其提出的“虚假判决已撤销、原判应予恢复”的主张。

必须追问:

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是纠正错误裁判,而非对生效判决进行无差别“清零”。本案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法院是否充分考量了诉讼效率和当事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个三级法院都支持的胜诉判决,为何可以被轻易推翻?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资源和耐心,就可以通过程序反复“熬死”胜诉方?

【质疑四】胜诉十二年,债权为何始终无法实现?法院的执行力何在?

陈生慧称,第一轮判决生效后,其曾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执行款已被冻结,后在陈生慧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如今,其持有的胜诉判决被裁定撤销,案件发回重审,意味着其必须重新开始一轮新的诉讼。十二年等待,换来的却是“从头再来”。

必须追问: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判决,法院在裁定再审或撤销判决时,是否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给予必要保护?如何防止再审程序被异化为规避执行、拖延履行、侵害胜诉方权益的工具?法院的判决,究竟还有没有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陈生慧在材料中明确表示,其作为退伍军人,十二年来依法维权,已耗尽心力,无力继续无休止的程序消耗。其核心诉求如下:

1. 程序定分止争,终结“同案不同判”结束枉法裁判”乱象: 请求相关法院依法明确,同一工程的工程总价款应当以哪一份生效判决为准?不能让当事人为法院的内部程序冲突“买单”。

2. 债权必须实现,捍卫法院判决书的尊严: 请求依法恢复(2015)曹民初字第559号及(2018)冀02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胜诉判决不能沦为“法律白条”!

3. 责任必须追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如相关司法人员或律师在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调查处理,绝不姑息!

四、我们的立场与强烈呼吁

本平台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立场。我们相信,绝大多数法官和司法人员是恪尽职守的,人民法院内部也有着完善的审判监督和纠错机制。然而,当个案中的程序问题反复出现、长期无法解决,导致当事人十二年维权无果时,我们无法保持沉默!

我们严正呼吁:

一、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介入,依法协调指导,终结程序乱象

本案因多轮诉讼引发的程序冲突问题,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涉及同一工程价款的多份生效判决进行协调指导,明确应当以哪一份判决为准,推动案件实质化解,绝不允许程序空转、司法内耗继续消耗当事人的生命和信任!

二、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尽快作出实体裁判

在(2015)曹民初字第559号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尽快作出实体裁判,避免“重审”沦为新的“程序游戏”。不要让当事人再等十二年!

三、请相关司法监督部门彻查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如当事人反映的“执行款被解冻”“鉴定材料不完整”“当事人被遗漏”等问题属实,且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如不属实,亦请向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解疑释惑,绝不能让“程序空转”掩盖问题,让“司法不作为”消耗民心!

陈生慧的十二年,是一个普通施工者、一位退伍军人与司法程序反复对话的十二年。

他不是法律专家,却在十二年间被迫熟悉了“合同相对性”“一事不再理”“逾期视为认可”“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一系列专业术语。他拿到了判决书,却拿不到钱;他打赢了官司,却打不赢时间。

程序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

判决的尊严,在于终局与执行。

司法的公信,在于让每一个胜诉的当事人,都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正义。

当一个公民拿着三级法院的胜诉判决,却依然无法让判决落地时——问题,绝不止于他一个人。这是对司法权威的拷问,更是对法治信仰的考验。

我们期待河北省、唐山市相关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本案暴露出的程序衔接混乱、判决冲突严重、执行梗阻重重等问题,依法、妥善、尽快地给出一个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最终答案”。

不要让十二年的诉讼,成为一场没有终点的“法律马拉松”!

不要让胜诉的判决,沦为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

不要让当事人的信任,在一次次的程序反复中被消耗殆尽!